山东省疫情工资发放文件/山东省关于疫情期间工资

山东省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 ,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加班的,则要看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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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比如企业通常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若从3月1日起停工停产 ,那么在3月15日发放工资时 ,就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3月份的工资。

〖叁〗、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生活费 ,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

〖肆〗 、疫情期间工资应按正常标准发放,因疫情影响可协商调整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因地区而异,需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以下是详细说明:疫情期间工资发放规定正常发放原则:在疫情期间 ,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劳动合同和公司规定正常发放员工工资。

山东省人社厅权威解读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劳动关系

劳动者信息报告: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如实说明感染、疑似新冠肺炎相关情况,以及假期所在地、返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劳动者应如实报告,用人单位收集信息应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 ,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 。

政府部门的指导与服务职责用工指导与服务:各级人社部门需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提供政策支持。劳动监察执法: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根据2月25日 ,山东省人社厅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劳动关系相关问题解读》公告 ,相关问题解答如下:带薪年休假 、医疗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应视情况而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新情况新问题:近期 ,受新冠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增大。三方机制作用:要充分发挥政府、工会、企业三方机制在保企业 、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 ,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措施 。

根据2月25日,山东省人社厅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劳动关系相关问题解读》公告 ,相关问题解答如下: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延长的3天假期属于什么性质?延长的3天假期应当属于临时性的特殊假期。《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春节放假3天 ”。

新冠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政策主要包括劳动用工问题、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劳动用工问题工资支付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职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按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

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国家规定文件

疫情期间工资待遇发放规定如下:隔离期按正常劳动发工资 ,治疗期按病假工资发 ,停工期区分多种情况,企业因停工停业发不起工资可延期30天支付。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疫情期间职工工资待遇相关规定: 职工在医学观察期、隔离治疗期,工资如何发放?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各地政府发布的防控政策,职工在医学观察期、隔离治疗期内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 ,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劳动,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